申请执行人张锋,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连庆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占忠,男,汉族,居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3日作出(2006)蒙民一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临执指字第603号民事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因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连庆军、张占忠及各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11万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文
代理书记员:吴恩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