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梁锡银,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坤,男,汉族。被执行人顾宗兴,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彦海,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建,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加善,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2)费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6日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梁锡银、王坤、顾宗兴、高彦海、王建、王加善及各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10万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文
代理书记员:吴恩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