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钱永芹,居民。被执行人荆亚楠,居民。被执行人郭晓迪,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2)费商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荆亚楠、郭晓迪所有的银行存款17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庆晓
书记员:吴恩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