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庆民,局长。被执行人谢永成,男,汉族,农民,莘县徐庄镇谢集村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社抚费征字(2013)0205号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0月24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社抚费征字(2013)02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谢永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12688元。三、被执行人谢永成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句章审判员:李子方审判员:沈传义
书记员:谢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