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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昌乐县煜华装饰布厂、昌乐县永盛毛巾厂等执行裁定书

(2013)奎执字第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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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昌乐县煜华装饰布厂,驻昌乐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西店村西南角。被执行人昌乐县永盛毛巾厂,驻昌乐县昌乐镇东山王村。被执行人孙学旺。被执行人夏慧莲。被执行人王炳祥。被执行人田桂英。被执行人张玉村。被执行人贾丽春。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奎商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磊审判员:高彬审判员:韩冰

书记员:孙林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