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冠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许国英,局长。被执行人王丽国,女,32岁,汉族,住冠县。
申请人冠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丽国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冠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本案被执行人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作出冠费征字(2012)001586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于当日将决定书送达给本案被执行人。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决定书》在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起诉又未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冠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冠费征字(2012)001586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冠费征字(2012)001586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即:向本院交纳社会抚养费45918元);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书臣审判员:邴广兴审判员:郭会红
书记员:于召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