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钱叶荣。被执行人:吴来才。
本院在执行(2012)黄民一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来才银行存款人民币18276.46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斌
书记员:丁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