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从斌。被执行人:汪治河。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2)岳民一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汪从斌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汪治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扣划被执行人汪治河银行存款57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东岳审判员:严贤柱审判员:祝升龙
书记员:彭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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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汪从斌。被执行人:汪治河。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2)岳民一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汪从斌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汪治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扣划被执行人汪治河银行存款57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东岳审判员:严贤柱审判员:祝升龙
书记员: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