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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申请执行雍明辉、许小梅、杨春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南执字第13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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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被执行人雍明辉,男。被执行人许小梅,女。被执行人杨春,男。

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的(2013)南民保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杨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的存款0.5万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还清了借款,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的存款0.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英贵

书记员:黄达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