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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执行人磐石市兴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磐石市森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磐执恢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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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兴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立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恩,男,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磐石市森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昆,经理。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兴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磐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325217.00元及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兴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磐石市森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4400.00元由被执行人磐石市森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岩代理审判员:于长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