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霍某某,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无职业。
申请执行人霍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磐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霍某某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学深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