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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3

安伟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3)高行终字第2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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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伟,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邵云罡,北京昂道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委托代理人于智博,该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张晓哲,该委员会审查员。原审第三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西街**。法定代表人杨利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伟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16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3年11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安伟于2013年11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伟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伟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安伟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安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岑宏宇审判员:刘庆辉代理审判员:焦彦

书记员:张梦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