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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邹宗利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一中行初字第3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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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邹宗利。被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楼丰汇时代大厦**。法定代表人谢旭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姜世明,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处长。委托代理人杨春霞,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处长。

原告邹宗利要求确认被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邹宗利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姜世明和杨春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邹宗利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2、判定被告依法收回违法交鼎晖管理的50亿社保基金;3、判定被告就其粗暴对待原告、威胁原告行为公开道歉。对此,本院当庭向原告释明,其应当针对上述行为分别起诉。原告当庭表示拒绝分案,坚持原诉讼请求。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邹宗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退还原告邹宗利。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军代理审判员:薛政代理审判员:黄薇

书记员:肖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