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医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现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2年8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4日由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10000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艳霞
书记员:吴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