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蔡某。2011年1月4日因吸毒被浙江省玉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1年7月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杭铁检刑诉(20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21.99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沙丽
书记员:许雄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