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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武某执行案裁定书(2013)市中执字第1760号

(2013)市中执字第1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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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武某,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郝某,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至此,本次拍卖款已执行到位,涉及受害人的本次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受害人冯某执行款本次分配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闻秀平执行员陈宇宏执行员王珲

书记员:周鸣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