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武某执行案裁定书(2013)市中执字第1759号

(2013)市中执字第175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文书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被执行人武某,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郝某,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武某、郝某、王某某、马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本院依法追缴的部分财产。依照受害人陈某的存款在拍卖款中所占的比例,已将执行款860元分配到位。

至此,本次拍卖款已执行到位,涉及受害人的本次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受害人陈某执行款本次分配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闻秀平执行员陈宇宏执行员王珲

书记员:周鸣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