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凌××。2011年4月21日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被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执行完毕)。2013年3月1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辩护人张甲。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997号起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凌××在无购买及营销易制毒化学品资质的情况下,多次使用台州东润电镀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环合电镀有限公司、台州鹿通电镀有限公司的购买备案证明从临海市利民化工有限公司、金华市先科化工试剂厂等单位购买硫酸、盐酸等易制毒化学品,贩卖给租赁在台州东润电镀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环合电镀有限公司、台州鹿通电镀有限公司、浙江黄岩海圣龙电镀厂等企业内的各个车间,共非法买卖硫酸、盐酸等易制毒化学品200余吨。另查明,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凌××在黄岩×××× 街道台州东润电镀有限公司仓库内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时查明,2009年11月20日,被告人凌仁某某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4月21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凌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葛某、刘某、江某、应某某、陈某、张某、陈乙、陈丙、陈丁、徐某某、王某某、苏金旗、赵甲、陈戊、张兴透、贺某、蔡某某、王某、李某某、胡某某、朱某、蒋某某、赵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现场照片,物证检验报告,金华市先科化工试剂厂、台州市时进工贸有限公司、临海市利民化工有限公司、浙江黄岩海圣龙电镀厂、台州市椒江东南化工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环合电镀有限公司、台州市鹿通电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台州东润电镀有限公司与凌××及各车间的厂房租赁合同、车间承包协议、台州市鹿通电镀有限公司与各车间的房屋(场地)租赁协议,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提货单、出库单等书证,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0)台仙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
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凌××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硫酸、盐酸等易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凌××在缓刑考验期间重新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并依法应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且未造成后果等从轻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0)台仙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凌××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可大人民陪审员:张菊芬人民陪审员:颜荷芳
代理书记员:金富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