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胜云,峨山县德华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2013年5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拓东路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顾磊,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北检诉刑诉(20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胜云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6日、8月13日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并于期满后恢复审理。2014年10月30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北检诉刑追补诉(2014)32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杨胜云其他集资诈骗行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强、代理检察员冯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胜云及其辩护人顾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杨胜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杨胜云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被告人杨胜云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杨胜云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杨胜云租用无锡市北塘区青石路439号柯兰公寓304室作为办公地点,以“云南省金沙矿业有限公司”(虚构)、峨山县德华矿业有限公司的名义,雇佣员工向老年人进行虚假宣传,谎称两公司在云南省昭通市开发铅锌矿,公司扩大规模、购置机器需要资金,以六个月20%的高额返利为诱饵,向浦某、沈某、缪某等72余名人员非法集资人民币共计3260000元,还本付息人民币5753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2684700余元没有归还。具体事实如下:1、2011年1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浦某非法集资人民币5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70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43000元没有归还。2、2011年1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胡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9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9100元没有归还。3、2011年1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王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6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9400元没有归还。4、2011年1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徐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5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80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42000元没有归还。5、2011年1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汪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16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8400元没有归还。6、2011年12月至3月间,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杨某某、李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7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64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63600元没有归还。7、2011年1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吴美琪非法集资人民币3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48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25200元没有归还。8、2011年1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鲍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14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8600元没有归还;向包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2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28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7200元没有归还。9、2011年1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刘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2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24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7600元没有归还。10、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陆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0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100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90000元没有归还。11、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朱某乙、吴某甲、吴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10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50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95000元没有归还。12、2011年1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鲍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2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8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9200元没有归还。13、2011年1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王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1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20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8000元没有归还。14、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武某某、蒋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8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76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72400元没有归还。15、2011年1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张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7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14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68600元没有归还。16、、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王某丙、黄某丙、范某某等非法集资人民币110000元;向林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50000元;向朱某丙非法集资人民币3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合计归还人民币6000元,至案发合计尚有人民币184000元没有归还。17、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过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0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120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88000元没有归还。18、2011年1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吉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16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8400元没有归还。19、2011年1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许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3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24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27600元没有归还。20、2011年1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赵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8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9200元没有归还。21、2012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沈某、张某乙夫妇非法集资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20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98000元没有归还。22、2012年1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杨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50000元,后以支付本金和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约200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30000余元没有归还。23、2012年1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沈某非法集资人民币2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24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7600元没有归还。24、2012年1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高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2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8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9200元没有归还。25、2012年1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彭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7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70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63000元没有归还。26、2012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先后2次向缪某非法集资人民币共计700000元,后以支付本金和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3662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333800元没有归还。27、2012年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方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3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24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27600元没有归还。28、2012年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蒋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2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16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8400元没有归还。29、2012年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董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6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9400元没有归还。30、2012年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时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8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9200元没有归还。31、2012年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浦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1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10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9000元没有归还。32、2012年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倪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12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8800元没有归还。33、2012年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蒋某丙非法集资人民币1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12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8800元没有归还。34、2012年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朱某丙非法集资人民币3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36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26400元没有归还。35、2012年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王某丙非法集资人民币1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8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9200元没有归还。36、2012年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钱某非法集资人民币5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40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46000元没有归还。37、2012年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戚某某、唐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3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30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27000元没有归还。38、2012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王某丁、钱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3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28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27200元没有归还。39、2012年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钱某丙、沈某乙、沈某丁、沈某戊非法集资人民币5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10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49000元没有归还。40、2012年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朱某丁非法集资人民币1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12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8800元没有归还。41、2012年2月至3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吴某丁非法集资人民币2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16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8400元没有归还。42、2012年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沈某戊、陈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1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6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9400元没有归还。43、2012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吕某某、孙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8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60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74000元没有归还。44、2012年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朱某某、邹某非法集资人民币9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72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82800元没有归还。45、2012年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毕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10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9000元没有归还;向马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20000元。46、2012年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高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1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8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9200元没有归还。47、2012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赵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2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8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9200元没有归还。48、2012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张某丙、江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4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30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37000元没有归还。49、2012年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顾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8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9200元没有归还。50、2012年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田某非法集资人民币3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30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27000元没有归还。51、2012年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匡某、袁某非法集资人民币4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40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36000元没有归还。52、2012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徐某丁非法集资人民币2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20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8000元没有归还。53、2012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徐某丙、方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9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80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82000元没有归还。54、2012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于某、汤某非法集资人民币2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几百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9000余元没有归还。55、2012年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薛某非法集资人民币2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8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9200元没有归还。56、2012年2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薛某乙、林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6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24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57600元没有归还。57.2012年3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周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2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12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8800元没有归还。58、2012年3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姚某非法集资人民币5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10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49000元没有归还。59、2012年3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俞某非法集资人民币5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30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47000元没有归还。60、2012年3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王某戊非法集资人民币5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50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45000元没有归还。61、2012年3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张某戊非法集资人民币1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10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9000元没有归还。62、2012年3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叶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8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9200元没有归还。63、2012年3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陆某戊、施某若非法集资人民币2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16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8400元没有归还。64、2012年3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戈某非法集资人民币5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20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48000元没有归还。65、2012年3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毕某乙、邹某非法集资人民币2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12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8800元没有归还。66、2012年3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张英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2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9800元没有归还。67、2012年3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李教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8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9200元没有归还。68、2012年3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毕某戊非法集资人民币100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0000元没有归还。69、2012年3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乔某非法集资人民币300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30000元没有归还。70、2012年3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刘某丁非法集资人民币1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8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9200元没有归还。71、2012年3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顾某乙、徐静某非法集资人民币4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40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36000元没有归还。72、2012年3月,被告人杨胜云采用上述诈骗方法,向扶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0000元,后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6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9400元没有归还。被告人杨胜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胜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浦某、缪某、沈某等72人的陈述笔录;证人高某、李某、王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胜云的辨认笔录;云南金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情况说明,峨山县德华矿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峨山县德华矿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卡片;被告人杨胜云及高某等人的银行卡交易资料;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情况说明;云南号外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发票;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北大街派出所工作追记、物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胜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杨胜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胜云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杨胜云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胜云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杨胜云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提出的被告人杨胜云的行为构成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胜云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谎称“云南省金沙矿业有限公司”、峨山县德华矿业有限公司在云南省昭通市开发铅锌矿,公司扩大规模、购置机器需要资金等为名,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集资款项用于公司开发相关项目,致使大部分集资款无法返还,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胜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24年5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尚未追缴的赃款继续追缴;无法追缴的责令被告人杨胜云向被害人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沈莉波审判员:张宏元人民陪审员:张霞红
书记员:赵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