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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二审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莱阳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2014)莱阳执终字第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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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莱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辉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常平。被执行人:宫玉福。被执行人:王绪山。被执行人:张绍明。

申请执行人农行莱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莱阳商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莱阳执字第109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松建审判员:李卫界审判员:高飞

书记员:栾向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