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惠雄,男,1968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开平市三埠合兴服装加工场,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新港路******之三。经营者:敖立辉。
本院执行胡惠雄与开平市三埠合兴服装加工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工资款项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放弃逾期履行利息的追偿及申请本案据以执行的开劳人仲案字(2013)第338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开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开劳人仲案非终字(2013)第33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华人民陪审员:周秀娟人民陪审员:何迎厚
书记员:关炳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