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永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马升波,住荣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永德与被执行人马升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民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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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苏永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马升波,住荣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永德与被执行人马升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民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