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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水九均与房志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临民一初字第01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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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水九均,男,195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房志刚,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水九均与被告房志刚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水九均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水九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水九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水九均减半负担5元。

代理审判员:董秀云

书记员:胡少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