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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培杰与赵洪亮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荣执字第4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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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培杰,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赵洪亮,男,住荣成市。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培杰与被执行人赵洪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将欠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