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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小荣走私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2013)益刑执字第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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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走私文书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郭小荣,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2007年5月31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常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小荣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93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9年1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教育,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积极靠拢政府,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决心加强自己的思想改造,重塑自我,回报社会;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干部批评教育后,能认真接受教育,深刻反省自己错误,并及时改正;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能按时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期内共获考核奖励分165.1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2009年11月,因未带联号牌,扣考核分1分;2009年度优秀互监组长;2011年3月,因涉嫌预谋脱逃被隔离审查,记小过一次,扣考核分4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郭小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小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8年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卜雪梅审判员:田宇山审判员:徐高龙

书记员:唐菁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