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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张清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埇刑初字第00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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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文书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清(绰号:猴子),男,汉族,无业,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3)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清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支持公诉,被告张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张清的辩解意见:他承认贩卖毒品,但只认可起诉书中指控的第五起、第七起犯罪事实。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的当日即2013年7月5日他已经被抓获。公诉机关指控他的其他多起犯罪行为不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6月30日晚上,宿州市吸毒人员李文静用手机1319995打张清的手机1581664要购买毒品(冰毒),联系后张清将1克毒品送到埇桥区城隍庙附近卖给李文静,得赃款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李文静证言:2013年6月30日晚上9点钟,她用手机(1319995)打猴子的手机(1581664)要买500元的冰毒,并让猴子给她送到埇桥区城隍庙门口。过了一会,猴子来到城隍庙门口卖给我1克的冰毒,她给了猴子500元。(二)2013年6月30日李文静与张清的通话记录,主叫号码1319995,被叫号码1581664,拨打时间为21时22分10秒。二、2013年6月22日凌晨,宿州市吸毒人员潘某用手机1391238打张清的手机1581664要购买毒品(冰毒)。联系后张清将0.2克的冰毒送到埇桥区北关办事处老鹰膀子附近卖给潘某,得赃款2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证人潘某证言:证明2013年6月22日凌晨5、6点钟,他用手机(1395571238)打张清电话(1581664)联系,过了一会儿张清开着一辆黑色无牌照现代轿车来到埇桥区北关办事处鹰翅雕塑旁边卖给我0.2克冰毒毒品,当时他没钱,说过几天再给钱。张清走了。(二)2013年6月22日潘某与张清的通话记录,主叫号码1395571238,被叫号码1581664,拨打时间为5时14分47秒、。5时32分55秒、5时57分50秒。三、2013年6月25日凌晨,宿州市吸毒人员潘某用手机1391238手机打张清的手机1581664要购买毒品(冰毒)联系后张清将0.3克的毒品送到埇桥区北关皇朝KTV门口的巷子内卖给潘某,得赃款3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潘某证言:2013年6月25日左右凌晨1、2点钟,他用手机(1395571238)打张清电话(1581664)联系,过了一会儿张清开着一辆蓝色无牌照马自达轿车来到埇桥区东关办事处皇朝KTV门口的巷子里卖给他0.3克的冰毒,他给张清300元。(二)2013年6月25日潘某与张清的通话记录,主叫号码1395571238,被叫号码1581664,拨打时间为1时24分59秒。四、2013年6月28日下午,宿州市吸毒人员潘某、李某甲用手机1391238打张清手机1581664要购买毒品(冰毒),联系后张清将0.3克的毒品送往埇桥区城隍庙附近卖给潘某,得款3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证人证言1、证人潘某证言:证明2013年6月28日下午,他朋友李某甲打电话叫他到埇桥区埇桥办事处宜居宾馆找她玩,我就去了。大概下午六点钟左右,李某甲提议买冰毒吸食。他就用手机(1395571238)打张清电话(1581664)联系讲买300元冰毒,并让张清送到埇桥办事处城隍庙门口,过了一会儿,张清到了后就卖给他0.3克冰毒,李某甲给了张清300元。2、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6月28日,她来到宜居宾馆509房间又把小波叫来。潘某来后就跟张清联系,张清晚上十点多来到宾馆,她买了300元的冰毒,钱是她出的。(二)被告人张清供述:称2013年6月28日下午6时,潘某用手机(1391238)打他的手机(1581664)讲要买300元的冰毒,他让潘某到宿州市埇桥区埇桥办事处马家姊妹面皮门口等他,过了一会他到了以后,他就给小波1小袋冰毒有0.4克,潘某给他300元。(三)2013年6月28日潘某与张清的通话记录,主叫号码1395571238,被叫号码1581664,拨打时间为18时3分56秒。五、2013年6月30日下午,宿州市吸毒人员潘某用手机1391238打张清手机1581664要购买毒品(冰毒),联系后张清将0.4克的毒品送往埇桥区城隍庙附近卖给潘某,得款3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潘某证言:2013年6月30日左右一天凌晨1点钟左右,他用自己的手机(1395571238)打张清电话(1581664)联系讲买300元冰毒,张清来到埇桥区城隍庙门口见到他,卖给他0.4克冰毒,他给了张清300元。(二)2013年6月30日潘某与张清的通话记录,主叫号码1395571238,被叫号码1581664,拨打时间为0时54分38秒。六、2013年7月1日凌晨,宿州市吸毒人员潘某用手机1391238打张清手机1581664要购买冰毒,联系后张清将0.3克的冰毒送往埇桥区城隍庙附近卖给潘某,得款3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证人证言:潘某证言:2013年7月1日凌晨1、2点钟他用手机(1395571238)打张清电话(1581664)联系后,在埇桥区城隍庙门口张清卖给他0.3克冰毒,他给张清300元。(二)2013年7月1日潘某与张清的通话记录,主叫号码1395571238,被叫号码1581664,拨打时间为1时40分30秒。七、2013年7月2日,宿州市吸毒人员潘某、李某甲用手机1391238打张清手机1581664要购买毒品(冰毒),联系后张清将0.3克的冰毒送往埇桥区宜居宾馆卖给潘某、李某甲,得款3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证人证言:1、证人潘某证言:证明2013年7月2日下午5、6点钟,他和李某甲在宜居宾馆玩,他用手机(1395571238)打张清电话(1581664)联系后,张清来到宜居宾馆卖给他和李某甲1袋0.3克的冰毒,李某甲给了张清300元。(二)2013年7月2日潘某与张清的通话记录,主叫号码1395571238,被叫号码1581664,拨打时间为17时44分29秒、17时49分56秒。(二)被告人张清供述:称2013年7月2日下午5点钟左右,潘某用手机(1391238)打他的手机(1581664)联系好后,潘某到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宜居宾馆501室找到他,他卖给潘某1袋0.4克冰毒,潘某给他300元。八、2013年7月3日,宿州市吸毒人员潘某、李某甲用手机1391238打张清手机1581664要购买毒品(冰毒),联系后张清将0.4克的毒品送往埇桥区城隍庙附近卖给潘某、李某甲,得款3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证人证言证人潘某证言:证明2013年7月3日晚上8点钟,他用手机(1395571238)打张清电话(1581664)联系后,张清来到埇桥区办事处城隍庙门口卖给他约0.4克的冰毒,他给了张清300元。(二)2013年7月3日潘某与张清的通话记录,主叫号码1395571238,被叫号码1581664,拨打时间为20时43分42秒。九、2013年7月5日上午10时许,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接到特情举报在宿州市埇桥区埇桥办事处宜居宾馆501室内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张清抓获。在501室内搜查扣押毒品疑似物三袋,经宿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中心鉴定,鉴定成分为18.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证人李某乙证言:他曾向张清贩卖过一次冰毒。2013年7月2日上午,张清用手机1581664打他电话1879420要买5克冰毒。他们约好在宿州市埇桥区金街口见面,见面后说好价格是5克/2500元。当时他卖给张清1袋5克的冰毒。张清没给他钱,说有钱以后再给,他也同意了。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还有以下证据证实:一、物证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证明2013年7月5日,禁毒大队在张清在场的情况下,对张清持有被缴获扣押的3袋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进行称量,共计20.56克。二、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3年7月5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禁毒大队扣押毒品疑似物4袋和电子称1只。二、辨认笔录 (一)吸毒人员现场检验报告书、辨认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1∷")﹥某、曹军现场检验报告和辨认笔录 (1)2013年7月17日,被检测人曹军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2)吸毒人员曹军从10张不同男性的照片中辨认出4号为向其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张清。2、鄢天宝现场检验报告和辨认笔录 (1)2013年7月5日,被检测人鄢天宝德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2)吸毒人员鄢天宝从10张不同男性的照片中辨认出4号为向其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张清。3、李文静现场检验报告和辨认笔录 (1)2013年7月7日,被检测人李文静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2)吸毒人员李文静从10张不同男性的照片中辨认出6号为向其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张清。4、潘某现场检验报告和辨认笔录 (1)2013年7月5日,被检测人潘某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2)吸毒人员潘某从10张不同男性的照片中辨认出5号为向其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张清。(2013-07-05侦查卷63)2013年7月5日13时,吸毒人员潘某在宿州市宜居宾馆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给予潘某行政拘留十五日。5、李某乙辨认笔录2013年7月12日,李某乙从一组10张不同男性的照片中辨认出5号被告人张清,其曾经向张清贩卖冰毒。6、张清现场检验报告和辨认笔录 (1)2013年7月5日,被检测人张清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2)被告人张清从10张不同男性的照片中辨认出4号为向其贩卖毒品的李某乙。(3)张清从10张不同男性的照片中辨认出5号为潘某,其曾经向潘某贩卖过冰毒。三、鉴定文书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3)第198号物证检验报告,经称重,检材1即从张清身上扣押的3袋毒品疑似物净重8.7克,且在该检材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2即从张清身上扣押的1袋毒品疑似物净重9.7克,且在检材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18.4克。四、证人证言证人谷某证言,证明2013年5月上旬的时候,他和家属见到张清吸毒,并且还贩毒。有次他和家属坐张清的车,张清把他们带到九中往南路东青果时尚概念酒店309房间等他。他看见房间里有一袋类似冰糖的毒品。张清用电子称分袋子装。分好后就出去送货。四个小时才回来。然后张清就开车送他和他老婆回家,在大花园路上遇见那个要看货的人。其他证据材料一、案发及抓获经过:本案系谷某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禁毒大队报案而案发。2013年7月5日上午10时许,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接到特情举报在宿州市埇桥区埇桥办事处宜居宾馆501室被告人张清抓获。二、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清身份事项。三、张清前科材料: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5日刑事判决书((2009)埇刑初字第571号)显示,被告人张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清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冰毒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被告人张清还非法持有毒品来源不明,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清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刑罚处罚。经查,被告人张清八次贩卖冰毒计3.2克,非法持有冰毒18.4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缓刑,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亚洲审判员:耿乾人民陪审员:张燕

书记员:刘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