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全英,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宝刑初字第369号判决,以被告人张全英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3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8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全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11日起至2013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一虹审判员: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