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赵甲与姚甲赌博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溧刑初字第18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赌博文书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甲,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赵甲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1年8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2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被告人姚甲,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姚甲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3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3月1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3)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甲、姚甲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钱瑞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甲、姚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甲、姚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二被告人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姚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鹏

见习书记员:冯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