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董国民,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2009)双滦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国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板城监狱于2013年10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董国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董国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干警证明材料及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董国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国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继军审判员:刘福泉代理审判员:王丽丽
书记员:杨文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