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生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国庆,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生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生强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生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耿生强负担。
审判员:魏连静
书记员:刘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耿生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国庆,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生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生强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生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耿生强负担。
审判员:魏连静
书记员:刘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