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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3

湖南江氏家族理事会与江德宝、江德标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桂阳法执异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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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财产保全文书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异议人(案外人)湖南江氏家族理事会。原告江德宝,男。被告江德标,男。

本院在审理江德宝与被告江德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德宝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德标的银行存款90000元,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了被告江德标的银行存款90000元。2013年11月21日案外人对裁定书冻结存款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其异议申请后,决定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9时30分对本案进行听证审查,并向案外人湖南江氏家族理事会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因案外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执行异议处理。

审判长:史久敏审判员:黄渊强代理审判员:肖知平

书记员:徐志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