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案外人)湖南江氏家族理事会。原告江德宝,男。被告江德标,男。
本院在审理江德宝与被告江德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德宝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德标的银行存款90000元,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了被告江德标的银行存款90000元。2013年11月21日案外人对裁定书冻结存款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其异议申请后,决定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9时30分对本案进行听证审查,并向案外人湖南江氏家族理事会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因案外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执行异议处理。
审判长:史久敏审判员:黄渊强代理审判员:肖知平
书记员:徐志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