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汤晓菲与郭付衣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娄星执字第26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保全文书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汤晓菲。被执行人郭付衣。

申请执行人汤晓菲与被执行人郭付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判由郭付衣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汤晓菲借款137000元及利息31420元。案件受理费3670元,减半收取1835元,财产保全费1400元,合计3235元,由郭付衣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郭付衣未履行,权利人汤晓菲向本院申请执行。另查明,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汤晓菲的申请,于2013年3月1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郭付衣所有的坐落于娄星区新火车站(时代大厦B座)0003幢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第00187825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郭付衣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2013年6月12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郭付衣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郭付衣所有的坐落于娄星区新火车站时代大厦B座0003幢,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0**87825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伍交审判员:吴菊花审判员:胡元军

书记员:唐卫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