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又名李小军、三球,打工。2012年5月15日因盗窃他人财物证据不足(无价值鉴定),被离石区人民检察院存疑不起诉。2013年8月4日因本案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志刚、苗继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农历六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以帮岳伟抵押贷款为由,骗得岳伟贷款抵押物黄金项链1条和黄金手镯1只,以19600元的价格卖给离石区新天地商场一回收人,得款挥霍。后在岳伟的催要下,李某谎称黄金抵押物给了贷款人,联系不上贷款人,偿还了岳伟9000元,后躲藏起来。2013年7月26日,在离石区世纪广场,岳伟找到李某索要余款,李某遂谎称其驾驶李秀其的吉利金鹰轿车是自己的,并抵押给岳伟。李秀其得知后,向李某要车未果,遂向离石区公安局报案,后将车追回。经吕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件黄金首饰价值28472元。案发后,李某的家人赔偿岳伟2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受害人岳伟、任芳的陈述;3、证人李秀其的证言;4、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情况说明、不起诉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经离石区司法局社区评估调查,同意对其监管,可适用缓刑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亚平
书记员:霍丽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