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甲。2013年8月1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
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054号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蒋甲因赌博欠债,遂实施了假借卖车,在得到车款后编造理由将车取回的方式骗取钱财。1、2013年5月12日,被告人蒋甲在台州市××东城街道金艺花园门口将其所有的一辆浙j×××××红旗牌轿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叶某。其在取得人民币10万元后,仅将车交付给叶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蒋甲以有急事为由从叶某处取回该车,之后更改联系方某某逃避叶某追索。2、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蒋甲在台州市××路××大酒店附近将浙j×××××红旗牌轿车以人民币7.8万元(其中4万元当场支付,3万元抵销欠张某的债务,余款8千元未支付)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其在取得人民币4万元之后,仅将车交付给张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蒋甲编造理由从张某处取回该车,之后更改联系方某某逃避张某追索。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蒋甲在台州市路桥区方林二手车交易市场,将浙j×××××红旗牌轿车以人民币7.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某二手车行老板洪某。其在取得人民币7.15万元后,将该车与车辆相关资料一并交给洪某。7月23日15时左右,洪某欲将该车转让给他人之时被张某取走。现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另查明,2013年8月13日,被告人蒋甲在福州火车南站进站口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叶某、张某、洪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笔录,书证-- 车辆买卖协议二份,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借条四张,物证-- 浙j×××××的红旗牌轿车一辆,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返还被害人。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蒋甲犯罪所得的赃款,由原侦查机关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潘跃鸣人民陪审员:张菊芬人民陪审员:章正东
代理书记员:屠星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