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兰伟,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2013年6月25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指定辩护人邵忠银,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蚌淮检刑诉〔20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兰伟犯行贿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兰伟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周兰伟为使其儿媳妇刘某逃避计划生育部门管理,找到时任蚌埠市淮上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人员的周某(已判刑),为刘某实施假结扎手术,并出具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为此被告人周兰伟送给周某现金10000元。周某收受现金后,违规为刘某实施了假结扎手术,并出具了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兰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刘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蚌埠市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存根),住站医疗文书首页、淮上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出院记录、病程记录、输卵管结扎手术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兰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周兰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兰伟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小会
书记员:胡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