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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唐某、胡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5)长县行非执字第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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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非诉执行文书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板仓路**。法定代表人张小亮,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唐某。被执行人胡某。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唐某、胡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长县行审字第00108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强制执行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长春华计生征字第(2014)第X4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某、胡某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长县行非执字第000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娟审判员:陈庆华代理审判员:柳阳

书记员:黄立康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