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陈纳德路,机构代码:00667035-5。法定代表人宋黎春,男,局长。被执行人廖名珑,男,22岁,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金菊,女,21岁,侗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9月14日作出的芷计生征字(2011年]第11213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芷计生征字(2011年]第11213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芷计生征字(2011年]第11213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芷计生征字(2011年]第11213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廖名珑、杨金菊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刘建华审判员:李四新助理审判员:龚卉
书记员:舒珏惠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