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又财,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洞口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健民北路。法定代表人肖建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光军,男,该局支部副书记。委托代理人梁艳君,女,该局法规股副股长。第三人莫新华,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许又财不服被告洞口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及第三人莫新华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于2013年11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第三人达成庭外协调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又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又财负担。
审判长:匡宗云审判员:杨中德人民陪审员:彭建平
书记员:唐静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