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延动。被告苍山县规划局。第三人马士前。
原告高延动与被告苍山县规划局及第三人马士前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延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厉建鹏审判员:主父洪群审判员:崔凡荣
书记员:刘艳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