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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高延动诉苍山县规划局及第三人马士前规划行政许可行政裁定书

(2013)临罗行初字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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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许可文书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延动。被告苍山县规划局。第三人马士前。

原告高延动与被告苍山县规划局及第三人马士前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延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厉建鹏审判员:主父洪群审判员:崔凡荣

书记员:刘艳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