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于朝臣,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晓明,密山市环卫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德臣,密山市环卫处收费员。被执行人隋洪江,密山市密山镇隋记面馆。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隋洪江密山市密山镇隋记面馆环境卫生费行政征收一案,并提供了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评议,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华代理审判员:吕建伟代理审判员:刘元芹
书记员:陈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