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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3

重庆市江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全裕勇,蒋艳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2013)津法行非审字第00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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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行政行为文书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长城路**,组织机构代码:73394580-2。法定代表人:李世超,主任。委托代理人:苏婧,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全欲勇,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蒋艳,女,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案由:计生行政征收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全欲勇、蒋艳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称:我委于2012年10月23日立案调查,查明全欲勇、蒋艳于2012年9月25日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属第贰个子女)。我委于2013年4月7日作出江津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1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决定对全欲勇、蒋艳二人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34180元,并于2013年5月31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给全欲勇、蒋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2013年8月30日我委作出江津人口催通(2013)103号《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并于次日送达全欲勇、蒋艳,但全欲勇、蒋艳至今未履行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江津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1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江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4月7日作出的江津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1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光彬代理审判员:柯润菲代理审判员:王琮鑫

书记员:王蜀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