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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申请人毛烽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莲行非诉审字第00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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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行为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莲湖区。被申请人毛XX,男,汉族,住莲湖区。

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毛XX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案,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故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就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我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元,由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运房审判员:陈玉琦审判员:刘霞

书记员:刘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