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义德,主任。被执行人程蒙恩,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赵永勤,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程蒙恩、赵永勤行政征收一案于2013年8月3日作出的(2013)西计生征决字第J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3)西计生征决字第J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程蒙恩、赵永勤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3)西计生征决字第J027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3)西计生征决字第J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红梅审判员:段平德审判员:赵克伟
书记员:郭永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