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应铁,局长。被申请人杨绍杰,男,汉族,1968年01月01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何财华,女,汉族,1981年12月30日出生,农民。
申请人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被申请人杨绍杰、何财华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中计生征决字(2012)第8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案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政审判员:杨毅审判员:米庆明
代理书记员:王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