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聚才,男。委托代理人王清,男。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超,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军、朱光辉,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王聚才与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聚才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聚才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经协商由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减半负担。
审判长::高广山审判员::刘小宁人民陪审员::郭清坡
书记员::胡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