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肥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肥乡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李合相,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连小宁,农民。被执行人韩书菊,农民。申请执行人肥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2013)01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肥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3)0119)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连小宁、韩书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移交本院执行机构按裁定内容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长:苗月臣审判员:王玉杰审判员:郭顺江
书记员:常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