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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侯某某、李某某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4)贡井非执审字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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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行为文书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德模,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住自贡市贡井区。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住自贡市贡井区。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侯某某、李某某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贡白人口征决(2013)第3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主体合法,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法生育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贡白人口征决(2013)第3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审判长:杨华审判员:袁娜人民陪审员:钟俊

书记员:欧阳静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