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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南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春生、尹豆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3)南非执审字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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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行为文书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永祥,局长。被执行人王春生,男。被执行人尹豆豆,女。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王春生、尹豆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夫妇婚后于2007年5月生育一女,又于2012年10月违规生育一子。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的规定,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南人口征决(2012)第13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8106元,限其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每月按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6日将该决定书留置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南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南人口征决(2012)第13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审判长:柴洪林审判员:杨晓彬审判员:李军

书记员:任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