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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刘涛与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芝行初字第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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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撤销文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涛。被告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楼。法定代表人张澎涛,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销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涛负担。

审判长:王海林审判员:姜义斌审判员:刘文胜

书记员:侯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