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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桃非诉执字第20号桃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赵进刘华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桃非诉执字第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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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执行文书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桃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跃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海,该局执法分局局长。被执行人赵进,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修山镇三官桥村。被执行人刘华珠,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修山镇三官桥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桃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赵进、刘华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申请人桃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愿放弃53697元,且被执行人赵进、刘华珠已按申请人桃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要求的部分履行完毕。依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爱宝

书记员:刘芳

引用法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